电话:0592-6367950
传真:0592-6367951
公司邮箱:2957757176@qq.com
公司网址: www.xmjtljx.com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路66号
阅读指南
叉车配件要求
请注意每种属具型号的流量及压力要求,属具工作压力不应超过其最大值。为使数据工作性能达到最佳,请按照推荐流量值进行叉车附加油路的供油设置。
如果有特殊性能参数的要求,例如多种压力设置等,需要增加其它辅助装置。
属具接头状态
油口接头的标准配置为国标端面密封形式(螺纹规格为M18×1.5)。如需要采用特殊的联接形式,请洽聚特力销售代表。
属具承载能力
属具承载能力只是衡量属具结构性能的一个参数,实际的综合承载能力还取决于搬运的货物、工况及叉车的承载能力。准确的叉车/数据综合承载能力,请从叉车厂方获得。按照本手册第IV页所列的叉车/属具综合承载能力公式计算出的数值为估算值,仅供参考。
属具安装等级
属具安装等级系指属具产品背面的安装挂钩型式。标准产品均带有这些挂钩,要求叉车货叉架符合国际标准,以便正确地挂装联接。
安装等级含义具体如下图表:
注:若需将属具安装在非标准货叉架上,请事先向厦门聚特力叉车属具有限公司销售部查询有关事宜。
质量保证政策
感谢您选用聚特力叉车属具产品,为了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认真阅读本质量保证政策。厦门聚特力叉车属具有限公司:保证其产品符合本公司所提供的有效的购销合同、报价单、产品手册中所列有关性能参数的要求。
厦门聚特力叉车属具有限公司产品:本公司产品分为三类即全新、“绿萌”系列产品和修复件。包括属具、侧移器、卷管器和维修配件。
质量保证期:
1.全新件:厦门聚特力叉车属具有限公司货交第一承运人之日起二十四个月或属具使用4000小时。已上述两项中先到期限者为准。
2.绿萌™系列产品:厦门聚特力叉车属具有限公司货交第一承运人之日起六个月。
3.修复件:厦门聚特力叉车属具有限公司货交第一承运人之日起六个月。
本政策“质量保证”的含义是:厦门聚特力叉车属具有限公司将对于获得其书面授权人员检查后确认在材料或制造工艺方面存在缺陷的任何零部件进行修理货更换。
购买商、最终用户应做到:
1.为了使厦门聚特力叉车属具有限公司的工作能得以顺利实施,购买商及最终用户在对聚特力产品进行安装、调试、使用和保养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聚特力安装说明书、检测规范、操作指南和维修手册的规定进行操作。
2.购买商、最终用户只有在获得厦门聚特力叉车属具有限公司的书面授权后,方可对所能购的聚特力公司产品进行修理,但不能拆除或更换产品的零部件。
3.任何在未经厦门聚特力叉车属具有限公司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对聚特力产品所作的修理、改动,或使用非厦门聚特力叉车属具有限公司原厂提供的零部件,或违反聚特力安装说明书、检测规范、操作指南和维修手册中的有关规定,都将导致失去享受本质量保证政策的权利。
注意事项:
1.厦门聚特力叉车属具有限公司对于使用其产品进行超出改产品适用工况的特殊作业导致的产品损坏或任何非正常状况不予保修。
2.当购买商或最终用户已拥有或虽未拥有但已开始使用本公司产品后,发生的该产品丢失、该产品使用中对人生或财产造成损失或损害(包括间接损失或损害),厦门聚特力叉车属具有限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3.产品正常使用中的磨损、消耗、未按厦门聚特力叉车属具有限公司操作指南而进行非正常使用、以及正常或定期的维护保养工作,不享受本质量保证政策。
4.超出本质量保证政策内容及厦门聚特力叉车属具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上所述的产品相关条款外的情况,均不享受本质量 保证政策。
重要提示:
最终用户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厦门聚特力叉车属具有限公司产品或安装及修理方面的事宜,请首先向售出该产品的叉车主机厂或其代理商咨询。厦门聚特力叉车属具有限公司也非常乐意解答您在这方面的任何问题。
请洽:聚特力(厦门)叉车属具有限公司服务与配件处 电话0592-6367950
本质量保证政策自2012年7月1日起生效。在新的质量保证政策出台前,本政策一直有效。厦门聚特力叉车属具有限公司保留对本政策进行修改的权利,届时恕不一一通知。
退货政策
叉车属具是装配在特定吨位和安装等级的叉车上,针对适当的货物形态和重量使用的专门机械设备。
因此,在签订属具销售合同之前,聚特力的销售代表和叉车主机厂及其经销商的销售代表务必就拟销售的属具如何满足用户描述的使用要求,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
非属具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产品退货申请,适用以下政策。
凡通用标准型的全新(未经使用的)属具,如需要退货,请销售该产品的叉车主机厂或代理商联系聚特力销售代表,以获得退货许可。
所有的退货申请必须随货寄回“退货许可”,并承担改产品的运输、包装费(往返)、产品检测鉴定费和相关的劳务、管理费用,及缺失零配件的费用(按实计算)等。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受损,退货方还要承担修复费用(按实计算)。
凡属以下任一种情况,将谢绝退货:
●被使用过的产品
●被改动过的产品
●为用户专门设计的产品
●自本公司发货之日算起,超过60天的产品
●合同规定不予退货的产品